摘要
近年来,吉林省劳动安全监管保障工作在取得一定进展的同时,仍然存在劳动者卫生健康权益相关立法的长期缺位、劳动安全监管主体庞杂与监管职能分散、劳动安全监管保障体制机制建设滞后,以及企业工会劳动安全维权职能的虚置化等问题。应尽快制定并出台《吉林省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健康条例》、成立吉林省劳动安全监管保障专职机构、建立吉林省劳动安全"双标准"体系与设立吉林省劳动安全督查专员、强化工会组织在劳动安全集体协商与劳动者职业健康规划方面的服务保障职能,以此推进吉林省劳动安全监管保障工作成效的全面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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