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首次明确了高空抛物案件中物业服务企业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具有不同的类型,其安全保障义务认定标准需要予以相应的区分,但以往学界对此尚无必要的关注。根据物业服务企业的性质应予区分为住宅小区物业与商业物业两种不同类型的物业服务企业,进而类型化区分认定物业服务企业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唯有此,物业服务企业才能更好地及时履行职责,保护群众“头顶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