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罗马法上人格之间的差异性已不复存在,因此大多数学者用"权利能力"一词取代了"人格"的概念。但"人格"和"权利能力"是不同的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两者的出现有着不同的法律思想和立法技术。本文主要从这两个概念的起源出发简析二者之间的差异,同时对与"权利能力"相关的"行为能力'这一概念作简要分析,以明确三者之间的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