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自我答责理论建立在自我决定权的基础上,法益的享有者并非对所有法益都有决定权,应明确刑法中被害人能够自我处分的法益,被害人自我答责适用的案件类型可分为自己侵害化的参与、自己危险化的参与、基于合意且被告人支配结果的危险化和基于合意且被告人被害人共同支配结果的危险化四类。在对自我决定权以内法益的侵害,适用答责理论排除行为人行为的不法,而对于超出自我决定权范围内的法益损害,将从共同犯罪理论出发解决行为人的归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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