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立法中有关计算机犯罪的法律规范存在着罪名不全面、缺少单位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罪过形式单一、客体错位、对“侵入”的规定归于狭窄、刑事处罚种类单一等问题,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刑事立法的完善,不利于对社会秩序的规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