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政机构改革改变了党的机构与政府机构之间的耦合方式,增加了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发生冲突的可能,对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和衔接带来新挑战。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的冲突不是政治上的,而是技术上的,主要体现在具体的制度设计层面。冲突有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形态,积极冲突主要体现在具体规范、组织原则和制度理念等层面,消极冲突主要发生在联合发文、行政问责和司法救济等领域。对冲突进行调适,要在定位上明确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制度分工,在制定环节加强规范冲突的源头治理,在实施环节立足法律实质提供司法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