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生成式人工智能(AIGC)对传统责任归因机制产生了新的挑战,以往对于责任的讨论主要从责任的构成条件上来分析,而遗忘了责任机制存在的根本前提在于“身体”。以“身体”的“有死性”和“有限性”作为探讨责任的根基可以得出,AIGC在责任归因上与人类的根本不同之处在于,前者不具备“身体”的消亡以及对生命之“畏”,而后者则具有“有死性”的身体以及知道自己为“有死者”,这使得AIGC不具有“可问责性”。在人工智能没有“觉醒”之前,责任只能在人类行动者之间进行分配。另外,AIGC与其他技术的不同之处在于,责任基本上由技术的“提供者”来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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