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随着中国进入特色社会主义新时代和市场经济的深化,在劳动用工领域出现了一些用工灵活、从属性降低的非典型用工关系。这类用工关系法律关系性质模糊,法律规制缺乏。从非典型用工关系的内涵以及与劳务关系的区别看,其性质还是应该界定为劳动关系。为解决其规制问题,立法者需要在了解我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域外规制的做法和经验。首先,采取将非典型用工关系纳入劳动法域调整的规制路径。其次,用劳动基本法规制涉及特殊用工方式、特殊用工主体的非典型用工关系,对涉及不同行业、领域的非典型用工关系则通过制定单行法规进行调整,从而最终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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