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以来,我国形成了以政治素质为首要标准、以专业能力为核心标准、以道德品行为重要标准的复合型监察官选任新标准。虽然该标准总体上满足监察官职业需求,但在实施范围、实施内容与实施程序三个层面上仍存有缺陷,在规范上表现为选任范围泛化、选任资格不具体、选任程序缺乏独立性等问题。对此,宜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明确监察人员、监察官及监察机构等名词的内涵与外延以界定选任范围,建立政治素养、品行操守、专业能力等考核标准以细化选任资格,完善选任程序及保障方面的相关立法以形成系统化的、独立的选任程序和监督机制,在弥补以上缺陷的基础上进一步保障监察官选任标准的贯彻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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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