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生海上事故造成船舶及随船货物沉没的情况下,通常船方和货方会相互推诿打捞清除责任,甚至出现无人打捞的现象。然而当随船沉没的货物仍有较为可观的剩余价值时,货方却往往十分愿意承担沉货打捞清除责任以期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在这种情形下,易出现船货双方争夺打捞权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例,围绕沉船沉货打捞中货方打捞权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就"准商业打捞"下船、货双方的打捞权问题提出见解,即船方应被认定为负有打捞沉船沉货的责任主体或行政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