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方林富案表面上看是行政机关根据《广告法》规定,针对使用绝对化用语的广告进行行政处罚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但究其根本,是针对尚未明确裁量基准的行政处罚,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如何实现过罚相当的问题,这一问题在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过程中也常有出现。从方林富案出发,尝试讨论在相关领域已有明确法律法规规定,但尚缺乏裁量基准时,行政机关应当如何制定裁量基准,如何适用从轻减轻处罚规定,实现真正的"过罚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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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