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农户作为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是特定时代的法律产物,与中国传统文化伦理相关联,适应于我国传统的农业运行模式。目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主体制度不仅遭到学术界的质疑,也引发了物权、债权、继承领域的实践困境,归结于本体制度和配套制度的不完备。应当顺应时代的变革,明确农民个体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户内成员之间形成准按份共有的关系,完善土地权属登记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