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唐代府兵出征,私人资装需自备驮马,一火十人,共备马六匹,是为"六驮"之制。吐鲁番文书中除了"六驮"外,还多次提及"十驮"一词。"十驮"之制不见文献记载,前辈学者有的认为"十驮""六驮"性质略同,只是数量上有所增减,有的则认为二者性质不同,"十驮"指一火十人共备马一匹,驮运病患的医疗马,还有的则认为"十驮"指能承载起重量为"十驮"的驮马,与多少人共备无关。本文在前人基础上,从府兵和兵募两种情况考察了西州地区"十驮"在交纳和征行中的某些特点,得出一些新的认识。简言之,"十驮"是唐代西域地区,因传送马驴不足,由征行士兵向官府提供驮运马匹的驮马制度。"十驮"略相当于"助军"驮马,其标准为十人纳马一匹,故称之为"十驮"。"十驮"具有明显的官有马匹性质,而"六驮"则始终属于府兵所有的私马,二者长期并行,共同完成各项物资的驮运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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