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监视居住制度是我国上世纪五十年代从前苏联照搬过来的制度。有学者认为该制度存在适用条件模糊、界限难以把握等问题,主张取消该制度。[1]也有学者认为,该制度是否保留,取决于是否有其他强制措施可以取代它,有则可以取消,反之则不可。[2]新刑诉法不仅没有取消该制度,反而增加了该制度的条款,明确了指定居所的监视居住制度,这表明该制度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其生命力,体现了新刑诉法中保障人权的基本价值要求。针对其适用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