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全球进入数字经济时代的大背景下,大型数字平台更容易形成垄断,这源于其独有的网络效应、市场锁定效应、特有定价机制等特征,以及资金、技术和数据优势。传统的欧盟竞争法框架以“相关市场界定”为基础,采用事后规制的模式,在规制数字市场方面能力明显不足。对此,欧盟《数字市场法》在经历了三年多公开咨询、专家论证及激烈的学术辩论后出台,于2022年11月1日正式生效,在主体界定、平台规制模式等方面进行了创新,被认为是对欧盟竞争法的重构。该法对规制模式的创新虽然可以体现出专门化、前置化、动态化特征,迎合了数字经济时代对竞争法新范式的期待,然而,其赋予欧盟委员会的权限过大,或将违背其规制目的。本文综合分析欧盟《数字市场法》专门化与前置化规制范式的创新性与潜在问题,并进一步分析其面临的挑战,从而提出借鉴方案,以期为我国大型数字平台的规制提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