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稿集表达与书写于一体的形式,使其在形式上同时符合《著作权法》文字作品与美术作品的构成要件。应从法教义学、作品的特征、手稿的本质等角度出发,正确认识手稿的文字作品属性。在利益平衡原则的指导之下,应认定以下4种例外情况将手稿界定为美术作品进行处理:以美术作品方式处理手稿、文字实质性内容已公开、作者同意公开文字内容和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