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认罪认罚和涉案企业合规改革的结合,扩张了我国认罪认罚制度的发展谱系,也凸显了认罪认罚的程序启动功能。但鉴于目前认罪认罚与涉案企业合规的关系不明,认罪认罚在涉案企业合规中的呈现方式、作用阶段与审查内容不清,在某种程度上制约了二者的发展,应予以澄清。企业合规中认罪认罚的方式包括涉案企业认罪认罚、直接责任人员认罪认罚以及二者同时认罪认罚三种类型。涉案企业及其责任人员理论上可在审前、审判与诉讼外三个阶段进行认罪认罚。企业合规认罪认罚的有效性审查标准不同于合规计划及合规整改的有效性标准,应按照自然人与单位不同主体在表意层面的差别分别设置,公检法三机关均能成为审查主体。在未来,涉案企业合规改革中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功能将会加强,认罪认罚与合规从宽仍会同时适用于涉案企业及相关责任人员,可以通过明确越早认罪认罚可以获得更大的合规激励来增强企业认罪认罚的意愿,公检法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企业合规审查部门应对越发精细的合规案件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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