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裁判要旨】互联网环境下的新型竞争行为是否正当,需要综合考量该行为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程度以及对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的影响。对于未实质妨碍其他经营者正常经营,亦未扭曲和破坏市场竞争秩序,且具有创新效果的竞争行为,司法应予必要的克制,赋予市场自由竞争的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