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当前世界范围内独立数字货币的增值税实践主要呈现出一种"去税化"的趋势。在澳大利亚、德国等一些国家,独立数字货币如果以与传统货币相同的方式使用,就无须缴纳增值税。相应的理论也认为,独立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意味着其增值"不可税"。但文章认为,在增值税法上,商品与货币对立的假设并不成立。两者对立的刻板印象主要与法定货币承担的税收计量功能有关。承担这一功能的法定货币如果升值不会存在可识别的增值额,独立数字货币则并不如此。同时,商品与货币对立假设中的"消费"概念也是过于狭隘的,"消费"必定是一个关于市场经济整体的概念。因此独立数字货币的"货币地位"并不意味着增值税法上的"不可税",其增值具有可税性,不论对待给付是货币、商品还是服务。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