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案件在行政处罚与刑事处罚的衔接上存在若干困惑,环境刑法具有行政从属性,其罪名设置与行政法难以对应;部分罪名行刑衔接点不科学,立案标准存在"过高"或"过低"的现象,易出现罪刑不适应问题;行政处罚与刑罚的处罚方式不协调,在财产罚和资格罚方面有所欠缺,难以衔接。由于环境案件的特殊性以及环境法益的重要性,要通过细化环境刑法的罪名设置,以保证与行政法相对应;要完善立案标准,保证其罪刑相适应;要完善环境刑法的处罚方式,确保罚款与罚金的衔接并增设资格罚,增强刑法的权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