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案情】王某分别与甲、乙两家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两家公司控股股东为同一人,经营业务、营业地点相同,并由相同管理层负责经营管理。2019年3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王某的工资均由财务人员严某发放。乙公司缴纳了王某2019年6月至2020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甲公司缴纳了2020年11月至2021年10月期间的社会保险。2021年12月3日,乙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同月,甲公司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同时停止发放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