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在我国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的实施进程中,司法权与行政权的关系逐步由单权主导泛化为两权联动。府院联动是以市场经济为导向,由司法主导、行政联动,且贯穿整个破产处置过程的社会治理活动,具有事前预防、事中支持与事后解决的功能。府院联动机制的市场化转型应遵循终局、治理、联动三种思维,通过设立专门破产事务管理机构,明确联动主体的介入边界与法律责任,实现府院联动机制的有效衔接,进而完善破产法律实施的配套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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