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行政任务复杂多元的现实需求促使了行政协议签订主体对外扩张,表现为私主体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行政协议,而这又与行政协议的法律规范相矛盾。为了将这类行为纳入到行政规制范围内,司法机关只能凭借行政委托制度将私主体拟制为受托主体。但此种法律拟制存在架空行政委托法律规范和私主体公法责任缺失的风险。通过对实践案例的类型化分析和逻辑论证,可以引入隐名代理并细化其判断规则以完善行政协议的主体要件;同时,重新划分委托主体和受托主体之间的公法责任以健全行政委托的制度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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