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体制改革创造了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相衔接的职务犯罪案件办理新模式,监察调查程序与刑事诉讼程序的有效衔接成为新模式良好运作的前提。实践中,关于调查人员出庭说明情况、法律专家咨询委员会人员推选和涉案财物上缴执行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地加以规范和明确。解决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衔接机制的策略:(一)证据在监察调查与刑事诉讼上的要求和标准相衔接;(二)刑事强制措施与留置措施相衔接;(三)着力解决案件移交的监督问题和留置适用的程序细化问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