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典》第535条第1款扩张了债权人代位权的客体,其中"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只是该债权的从权利,并不能够包括合同解除权、撤销权等形成权,如欲进一步扩张,仍应借助目的性扩张方法填补法律漏洞。《民法典》可以容纳部分"特定债权保全型"债权人代位权,对于需要代位物权请求权的情形,在符合保全必要性等要件场合,则需要通过类推适用第535条第1款以为救济。第537条规定的代位权的效果,明确了相对人履行债务方向的转移,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相对人之间相应的权利义务终止,正表明债权人只是"直接受领",但却不是"直接受偿",而是借助于抵销实现的"间接受偿"。中国法上的债权人代位权虽对"入库规则"有所修正,但并未根本性地背离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