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引言为进一步促进国家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的贯彻实施,2022年3月11日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组织法》)第十条第三款、第四十九条第三款对省级、设区市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规定了一项新的立法权,即区域协同立法权。《地方组织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地方组织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省、自治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