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徇私枉法罪主体问题的初步探讨

作者:武小凤
来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2007, (02): 133-136.
DOI:10.16366/j.cnki.1000-2359.2007.02.032

摘要

徇私枉法罪是由司法工作人员构成的一种特殊犯罪。但我国人事制度的复杂性、刑法对徇私枉法罪的主体身份及职责的规定不明确,使其在主体范围、单位主体及共犯认定等方面不仅存在理论上的争议,同时在司法实践中其标准也往往难以把握。首先,在主体范围方面,隶属于司法机关内部的鉴定人员、记录人员、监管人员,受委托从事侦查、起诉或审判工作的人员及人民陪审员,因徇私或徇情而枉法的行为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具有一定的模糊性;其次,根据单位犯罪的原理及我国单位构成徇私枉法罪的事实,单位可以构成本罪;再次,非司法工作人员不能与司法工作人员共同构成该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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