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破产管理人制度,但因制度本身引进时间不长,且我国实务中破产管理工作繁琐复杂,也暴露出来破产管理人制度方面的问题,即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不明、选任机制不科学、监督机制不健全等。基于此,有必要查找有效地解决对策,明确法律地位、完善优化选任机制、健全监督机制等,以期实现制度之优化与完善,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价值与作用,推动我国破产管理工作健康发展,也能使市场主体得以顺利退出,实现市场经济秩序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