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 公证管辖制度的确立为各公证机构彼上独立发展,以及处理各辖区范围内业务提供了规范保障。然而现有的管辖制度较为僵化.不利于公证事业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应当在部分区域,即市辖区、县(市)公证处之间以及其与市一级公证处之间放开管辖。主要基于以下几点理由:(一)国务院1982年4月13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中的管辖规定带有强烈的行政区域色彩。立法者明显地忽视了一点,那就是公证机构

  • 单位
    华东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