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勾结型”共同骗取国家补偿款案件涉及身份犯与共犯理论的交叉,可基于合目的性与体系性考察职务犯罪身份要素的认定、射程与机能。现有以“占有”为核心的身份要素认定标准无法实现限制功能且易引发体系矛盾。“利用职务便利”应以具备处分公共财物的优势地位为限,职务犯罪的处罚根据源于特殊权力地位产生的特别义务违反,无身份者由于对优势地位的关联性而间接获得特殊权力地位并构成共犯。职务犯罪的竞合判断上涉及身份要素的评价机能,可通过优势地位对应关系判断是否产生新的值得评价的法益侵害和构成要件行为。
-
单位中国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