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应急警察权是国家紧急权的重要形式。应急警察权的提出,不仅回应了应急处置对“法外权力”的客观需求,还意味着通过应急警察权法制确立警察应急的经验法则和实现权力、权利在应急状态下的重新分配,从而既体现应急的特殊性,又尽量避免以应急之名破坏法治。目前我国应急警察权在立法上存在内容欠缺、权利保护不足的问题;在实践中存在随意创设应急警察措施、应急警察权由非警察主体行使、不符合比例原则、应急治理过分依赖警察强制权等缺陷,建议重构应急警察权的配置体系、清晰划定应急警察职权范围,建立应急警察权监督制约和公民权利保障机制,构建应急警察权规制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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