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京环发[2020]20号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实现裁量基准统一、裁量模式统一、公示文本统一,根据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环执法[2019]42号)和原市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若干指导意见》(京政法制发[2015]16号)的要求,结合本市环境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修订了《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以下简称《基准》),对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表中违反自行监测规定、违反油烟净化设施使用规定和违反固体(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规定等内容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