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社区矫正法》对社区矫正国家工作人员提出的专门化要求,有助于其职业特点的规范塑造及职业保障。但全流程参加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所之法律定位仍然模糊,司法助理员的矫正专职性很难保障;从监狱或戒毒所借调或抽调参与社区矫正的干警,稳定性尚显不足。应当给予在司法所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助理员和监狱、戒毒所干警以社区矫正专门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定位,增加专司社区矫正工作的政法专项编制,以增强社区矫正工作力量;提高社区矫正官的资格准入与薪酬待遇,夯实职业稳定性,并在未来制定统一的《刑罚执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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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北京政法职业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