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法》中两种监察模式的存在,很可能会导致垂管单位处于本地监察机关管不到,主管部门的监察部门管不过来的状态,就很可能成为监督盲区,甚至导致部分垂直管理单位出现脱管、漏管乃至失控等问题。因此,要探索建立协作制度、分设制度、再派出制度以及在法律条件成熟时明确属地管辖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