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网络司法拍卖,是人民法院处置诉讼资产的方式之一,买受人可以通过网络自主参加拍卖、取得拍卖的标的物,大大提升了资产处置效率,有效促进执行程序的高效运转。在不动产的网络司法拍卖过程中,人民法院通过司法拍卖公告规定不动产过户交易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在负担税、费后往往缺乏救济途径。本文认为,人民法院、税务机关要加强协同,依法、合理确定税费负担主体并作出明示,增加网络司法拍卖的公信力。买受人在参加网络司法拍卖前,一方面应当加强参与竞拍前的尽调,另一方面应当寻求其他救济途径,追偿所负担的应当由被执行人承担的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