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与欧洲民法法典化进程相比,以瑞典、法国和德国为代表的欧洲环境法法典化进程略显仓促。站在观察者的视角,我们发现其原因在于未能将民法法典化进程中所形成的逻辑基础、结构原则和应变能力贯穿于欧洲环境法典化的始终;而站在参与者的视角,我们同样发现我国的主要环境立法,也存在着逻辑主线不清、法典化思路与设想呈现碎片化等问题。据此,我国的环境法典应以生态整体主义理念和热力学第二定律作为内在逻辑基础,以体现其鲜明的时代印记与对自然秩序的应有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