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民法总则》将隐私权和个人信息规定为两种独立的法律客体。应当首先根据身份识别标准对个人信息进行界定,然后才能对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区分。个人信息与数据并非同一事物,数据是个人信息的一种表现形式。文章认为个人信息与隐私权的区别需要结合具体案情具体分析。信息一旦公开便不再属于隐私权的保护范围。"社会容忍度"和"敏感信息"标准需要根据不同情境界定,二者内涵基本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