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危害原则与法益保护原则均产生于启蒙思潮,且二者核心要素的内涵均指向"利益"。但自比恩鲍姆开始转变视角思考刑法正当化根据时起,法益保护原则就逐渐偏离启蒙主义的自由法治思潮,法益也便被形塑为法律保护的利益或刑法保护的利益。而危害原则指向的利益却是法律前的利益,此类利益把危害原则固化为元法律原则。利益的范畴和内涵的差异,决定了两个原则的运转目标、价值诉求和功能的差异。危害原则具有的批判和反思功能,使其成为刑法立法的伦理工具,而法益保护原则以教义学路径对注解刑法规范提供智识。基于此,应把超越实证法且具有自由法治血统的危害原则,作为刑法立法的正当化根据。

  • 单位
    西南政法大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