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正>“治理”一词在汉语中有多重含义,包括统治和管理、理政的成效、治理政务的道理、处理公共问题等。①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宪法的文本中虽然没有出现“治理”这一术语,但是却频繁使用“领导”“管理”“决定”“自治”等近似词,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条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这些近似术语表明了国家治理的不同主体在国家治理中的不同地位和作用,表明了国家治理的不同方式和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