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监察体制改革后,《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将检察机关原直接侦查权转隶到监察机关,新《刑诉法》则保留但限缩了检察机关对部分职务犯罪的直接侦查权。保留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具有重大意义,然而监察体制改革也对检察机关保留部分直接侦查权的规范行使提出了更高要求。当前,检察机关直接侦查权的行使中主要在管辖冲突、规范竞合和部门协作等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应对上述问题,在管辖上应当以检察管辖为主、监察管辖为辅,在规范上就当以新《刑诉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为规范依据,在程序就当构建内外协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