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本文以年报及社会责任报告信息为基础,选取美国钢铁公司、日本新日铁公司以及中国宝山钢铁公司,比较其环境信息披露主体、内容以及形式上的不同。并针对相关法律要求、经济发展及公众意识和社会监督水平三项因素,分析了三家公司环境信息披露存在差异的原因。在此基础上借鉴美国和日本环境信息披露的成功经验,提出完善环境信息披露法律体系、提高整体环保意识和扩大企业规模提升自身能力的建议,为环境信息披露在我国钢铁行业的发展提供了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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