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恤幼"思想在中国源远流长。它是我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古代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影响。自西周以降,我国古代刑事立法中均设置了刑事责任年龄制度,是"恤幼"思想的集中体现。"德主刑辅"的国家治理模式、传统的刑法慎刑观念与儒家"性善论"教育思想是"恤幼"思想得以融入我国古代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主要成因。《刑法修正案(十一)》对刑事责任年龄的降低有一定现实合理性,但我国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基本刑事政策不应动摇。我们对网络时代的非理性民意表达及其可能导致的刑法情绪性立法要有清醒认识与恰当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