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身怀胎儿,孕妇的医疗决定权具有其特殊性。虽然胎儿的利益应当得到尊重,但胎儿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利益不足以推翻孕妇的医疗决定权,故应坚持孕妇医疗决定权高于胎儿利益原则。在孕妇不具备决定能力的情形,首先应遵循尊重孕妇预先医疗指示原则,特别是当该指示是以拒绝治疗为内容。如果孕妇无决定能力并且她未订立预先医疗指示,那么就应适用最佳利益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