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基于深度学习算法的进步,人工智能逐渐有能力独立进行发明创造和文艺作品创作。本文主要探讨现行专利及著作权制度中规定的保护对象、权利人资格、专利及著作权的权属、侵权判定、侵权责任主体等对人工智能技术快速发展的适应及协调程度,研究指出:现有的专利和版权制度应当对人工智能的发明和作品持鼓励的态度,在排除不适宜作为专利或著作权保护对象的同时,人工智能的发明或作品的权利授予标准应当与人类的有所区分;相关权利人仍须对应自然人或法人,而非人工智能本身;相关专利侵权行为应包括间接侵权,同时应对人工智能作品安排"登记-授权"的著作权制度、参考临摹作品为人工智能绘画作品提供相应的授权使用制度等。本文还探讨了当前的专利法及著作权法在人工智能时代符合公平原则的程度,并提出解决方案:在"强人工智能时代"将人工智能的发明创造或作品作为公共财产,授予相应的开发者"数据处理权"作为一种新的邻接权,赋予人工智能创造物新的特别权利(Sui Generis),修改专利法与著作权法中关于主要权利的相关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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