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从《刑法》第277条规定来看,妨害公务罪保护对象为依法正在执行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对护林员等其他人员能否构成妨害公务罪的主体,无论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界,都有较大争议。本文以一起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护林员依法执行职务而被判构成妨害公务罪的真实案件为视角,对该争议问题进行阐释,并提出对此类案件应出指导案例或者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司法解释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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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海南省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