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新冠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对航运市场造成严重影响,暴露出中国海商法项下船舶适航标准存在的问题,客观标准限定于船体、配员、适货,时间标准固化于开航前与开航时。为满足后疫情时代对海上运输的更高要求,应变革解释论,将“使船舶适于航行”理解为一般性适航要求,针对实践中配员适航标准陷于形式判断的问题,应采扩大解释,纳入实质健康标准。立法论上,适航客观标准未包摄疫情防控要求造成主客观标准不符,应增加船舶建立覆盖全航程的疫情防控体制事项,并针对该事项有限度地将时间标准扩张至“海上航程中”。海上旅客运输法项下的适航标准混乱且薄弱,将具体标准与海上货物运输法相统一是可行的路径。海上运输法与海上保险法适航标准的裂缝不断扩大,基于实践对船舶适航要求的同一性,二者具有统一的可行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