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集体利益争议处理机制以第三方介入争议解决替代劳资双方的自力解决,制度目的在于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罢工带来的高昂成本。集体利益争议处理机制中最常见的是调解和仲裁制度,二者在制度功能与角色上存在着差异。调解的制度功能在于协助协商,更注重对协商过程的把握;仲裁的制度功能在于终结争议,所做出的裁决能够代替协商结果。我国集体协商争议处理机制目前面临的主要问题是制度层面集体协商争议终结机制的缺失与实践层面集体协商争议解决模式的运行之间形成了一种规范与现实的落差。美国、加拿大等国家的强制利益仲裁机制通过制度设置来替代集体行动成为促进集体协商的有效压力手段,对解决我国目前的困境具有启发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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