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人工智能的高速发展,创作不再独属于人类,但如果试图给予人工智能生成物以著作权法保护,必须证明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即独立完成,与既有表达不同,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对于独创性的判断,应该聚焦于表达,并在表达的基础上推定是否为智力成果。基于利益平衡理论与公平效率的考量,应当认定人工智能的所有者拥有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著作权,可以提高人工智能所有者辅助人工智能进行再创作的热情,有助于促进人工智能技术以及版权市场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