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党的十九大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入了新阶段,规范性文件已经成为行政主体实施行政管理的重要手段。《行政诉讼法》的修改确立了对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的"附带审查制度",使得人民法院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司法审查具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附带审查制度"存在审查范围较窄、审查标准不明确等不足,不能发挥司法审查应有的作用。因此,对于我国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制度应予以更深层次的探讨并使之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