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法的有效实施离不开行政机关的有效协助,在完善破产法及相关配套制度的同时,要将府院联动机制机构化作为常态化的一种运作形式。从两部破产法的实施看,府院联动机制与之相伴始终。整体来看,我国绝大多数地方的破产工作大都呈现个案、个事、个部门"单打独斗"的状况,尚未形成府院联动协调破产工作的一种常态化机制。为促进破产工作的顺利开展,实现我国破产法市场化、法治化实施,可从牢固树立市场化破产理念、搭建破产审判大数据共享机制、构建沟通协调机制、定期跟踪工作进展,强化监督问责等方面加强举措。